失业保险

鹰潭失业保险参保指南具体内容

为了方便鹰潭的小伙伴进行失业保险参保,今天小编准备了鹰潭失业保险参保指南,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鹰潭失业保险参保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20元/张

鹰潭失业保险参保办理地址

鹰潭市月湖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分中心

地址:鹰潭市月湖区环城东路16

电话:0701-6215801

贵溪市社会保险局

地址:鹰潭市贵溪市站前南路3-2附近

电话:0701-3771553

鹰潭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最新消息:社保费率首降 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

社会保险缴费公式:社会保险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注:鹰潭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2%,个人缴费基数比例为0.5%

改革前:鹰潭市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2%,个人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比例为1%

改革后: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现有3%降低至2%,最新鹰潭市单位和个人缴费具体比例暂未确定,思而学教育网小编会为您持续更新。

社保缴费例子

若鹰潭市2013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是3657元,如果你(假设你的单位在市区)的月工资超过了3657的300%=10971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10971元

如果你的月工资低于365760%=2194.2元,则你的社保缴纳基数是2194.2元。要是你的月工资在2194.2元至10971元之间,那么缴费基数就是你的月工资。

鹰潭失业保险缴费方式

单位代缴

失业保险费用是由单位缴纳,非个人缴费。

按月缴交,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延伸阅读:

鹰潭工伤保险赔偿流程:

一、报案:(适用本地或异地工伤)

1、报案:发生工伤,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在12小时报

2、医院:发生工伤时,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对员工进行就近入院抢救,医院必须是镇级以上公立医院,或当地基本医疗认可的医院均可;就近入院抢救时,一定要盖上“急诊章”

3、就医:就诊时需告知医生当时症状及发生的经过

二、就诊

1. 病历:请保存好病历原件(盖上急诊章,不写工作单位)

2. 发票:请保存好所有的发票原件,即医院的收费收据原件

3. 用药清单:如是门诊治疗,请在每次门诊交费后及时要求医院打印“用药清单”,并完好保存原件

4. 用药清单:住院治疗请在治疗结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药清单”(出院小结)

5. 用药:请按医保用药范围,进口药不可报销

6. 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就诊后,请要求诊断医生马上写“诊断证明书”,并保存原件(不写工作单位,只写伤者姓名即可)

7. 检查报告书:如有拍照检查,如:x光、ct等,请完好保存“检查报告书”原件

8. 注意事项:所有的病历、诊断证明书上不出现工作单位,只出现伤者姓名即可。

三、工伤申报、理赔手续的办理

1、单位资料:

l 15天内提供详细书面报告,填报《工伤事故申报表》

l 员工病历复印件

l 诊断证明书(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所开具的)原件

l 事故说明书,伤者本人签名,手印;证明人一、二,签名,手印

l 工伤员工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医疗终结后凭《工伤认定申请表》、《诊断证明书》、医疗发票、住院费用清单(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3、工伤死亡的,凭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填报《死亡待遇申报表》。

4、职工因工伤亡,在市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后三十个至六十日内,轻伤在医疗期满后三十日内,由我司到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四、赔款到帐

1、上述资料齐全后,由公司到社保办理申领待遇手续

2、社保在收到理赔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处理及转帐,并通知我司。

3、公司收到理赔款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帐到用人单位

鹰潭工伤保险赔偿范围: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

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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