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青岛市的失业保险政策的具体情况

青岛市的失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青岛市就业创业政策失业保险金申领

(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范围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青岛市失业保险政策规定,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果再次失业,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可以将前次应领未领的期限与新核定的发放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如《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填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持上述两表格和职工个人档案,到单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办理解聘备案、移交个人档案并申请核定本次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和期限,领取《失业登记通知单》并转交劳动者。

个人持《失业登记通知单》、户口簿和2寸照片一张,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办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2015年1月1日起,个人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有效居住证明(常住地辖区内的自有房屋产权证明,或租住协议),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纳入常住地管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本人可在常住地的街道(镇)或社区(村)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变更申领失业保险金常住地的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常住地发生变更的,可持新的有效居住证明,到新常住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六)按季申报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失业保险金按季申报、按月发放新模式。

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只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月)的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当季失业保险金,由公共就业一体化系统按月比对申领人信息,符合发放条件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在每季度其它月份中新增的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在新增当月或次月申领期内一次性申报本季度相应月份的失业保险金。

对失业人员未按时在每季度第一个申报期内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其当月失业保险金不予发放且暂停缴纳个人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个人在季度内第二个月又按时申领的,应同时补办上一月份的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个人连续两个月无故未按时申领的,其未申领的剩余失业金予以封存,待个人再次失业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时予以合并计算,但累计月数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七)自助服务一体机申领失业保险金办理流程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可持二代有效身份证、或本人社保卡、或以“身份证号码+密码”的形式,在规定的申领期内通过基层服务平台的自助服务一体机登陆个人账户(不受户籍地、常住地限制),在指纹识别器上按压已备案的指纹,确认通过的,失业保险金即申领成功。

(八)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拓展阅读: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按照省统一部署,经市政府同意,从本月起,我市将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830元调整为900元,这是自2007年以来我市连续第八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对7月至9月,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失业保险金8年最高增幅605元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在综合考虑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主要考虑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下发了《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不包括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自谋职业人员)。对7月至9月,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这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依据全省统一政策规定进行的,我市六区四市统一标准。失业保险金的八年连续“提标”,由2007年的七区343元/月和五市295元/月,提高到现在的六区四市900元/月,分别增长了557元/月和605元/月,充分发挥了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作用。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期限

记者了解到,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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