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沈阳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情况如何呢

发布时间:2023-11-06 23:46:44

 近日,沈阳出台消息,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具体情况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5月1日起,沈阳市失业保险总费率将降至1%,其中,事业单位、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费率统一降为0.5%;个人费率未调整,仍为0.5%。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5%;个人费率未调整,仍为0.5%。本次优惠调整政策将至2018年8月30日。

原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期限至明年的4月30日。为便于阶段性降费率的优惠政策操作执行,考虑到2017年1月到4月参保单位已按原费率缴费的实际情况,政策优惠周期顺延开始执行的时间确定为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

延伸阅读:关于沈阳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政策通知

一、参保登记管理

1、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用人单位应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2、用人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失业保险手册》、农民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填报《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报盘格式集合》。

二、缴费标准和办法

1、用人单位按照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上月实发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按月缴纳。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到地税申报前持《失业保险手册》、《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到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后,缴纳失业保险费。

3、农民合同制工人有增减变化时,须在每月核定申报缴费人数前为其办理失业保险转入、转出、停保等手续。

沈阳市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有关政策

三、做实个人缴费记录

1、各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依据用人单位缴费信息做实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缴费记录。

2、因没有进行参保登记或参保后没有到单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核定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造成个人缴费记录不实影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负责。

四、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

农民合同制工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活补助。月生活补助的标准等同用人单位为其年缴纳失业保险费标准;补助金领取期限为连续工作每满1年且用人单位累计缴费满1年的,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由其用人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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