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具体如何呢?你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湘西自治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切实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制定我州参加失业保险单位享受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实施办法。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我州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同时符合如下条件,可申请稳岗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全员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以上;
(二)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登记失业率。单位裁员比例=[单位年末参保人数-上年度单位年初参保人数)-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减员人数]/上年度月平均参保人数。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减员包括以下情形: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3、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4、违法违纪被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的;5、退休、死亡、升学、入伍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单位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就业岗位,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二、补贴标准
(一)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
(二)对其他参保单位,按照不超过该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三、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申请稳岗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湘西自治州参保单位稳岗补贴审批表》(见附件1);
(二)参保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三)《湘西自治州参保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承诺书》(见附件3);
(四)参保单位非因用人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拨付程序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向同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3-5月份,同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二)审查复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待遇享受、裁员比例情况进行审核,填写参保单位稳岗补贴审批表和参保单位稳岗补贴汇总表。
(三)网上公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对拟发放稳岗补贴的参保单位名单、补贴金额进行公示,公布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七天。对公示有异议的参保单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再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四)资料审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年度稳岗补贴情况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五)资金拨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审核意见向财政部门请款后,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将稳岗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参保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户。
五、其他事项
(一)县市实施稳岗补贴应具备的条件:
1、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3、应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二)属于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须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
(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劳动事务代理机构、劳务派遣公司不列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的享受范围。
(四)稳岗补贴主要用于用人单位职工生活补助、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各参保单位要加强资金的统筹安排和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取消下一年度稳岗补贴享受资格,并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全州各经办机构必须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督和受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做到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所有申报资料必须存档备查。
(六)此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