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业保险待遇必须符合的条件
1.失业前,所在单位及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
2.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3.终止就业并非本人意愿;
4.有求职要求,进行失业登记。
二、代领手续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在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符合条件申领的需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活期银行存折或储蓄卡原件、复印件,“一次性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申报表”(盖单位公章)到原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停保后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领取手续
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40天内,持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3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保险金手续。从办理失业登记的次月起,持身份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及求职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因病不能亲自领取的,可委托亲属持上述三证、医院诊断证明和代领人的身份证代为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