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关于失业保险领取资格以及标准

发布时间:2023-11-04 15:27:19

一、失业保险领取资格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哪些人员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人员?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失业保险领取标准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 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 为24个月。

4、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 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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