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关于失业保险金申请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02 03:11:44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失业人员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与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一起构成了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了公民从出生到年老的基本生活。

失业人员是指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参加失业保险,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失去工作的人员。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终断就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以上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核定: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是根据失业前单位与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

(一)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2个月;

(二)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

(三)累计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我市执行的具体标准:1??5年的,缴费每满一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5??10年的,按最高标准领取18个月,10年以上的也按最高标准领取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保机构应当发给本人1个月生活补助金;从第2年起,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时间: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企业签字日期)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逾期申领的,不予受理。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济南市户籍人员(含非济南市户口且愿意在济南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一)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及1寸免冠照片;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三)非济南市户口且愿意在济南市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需提交本人申请、居住证(暂住证)。

二、外地户籍人员:

(一)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二)《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非济南户籍)》(一式两份,人社局、社保局网站下载);

(三)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原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经经办机构审核后,直接由经办机构通过网上银行发放。失业保险金不得代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其他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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