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失业金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请失业保险金流程:
1.由单位在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办理“单位出具中断就业证明”手续;
2.宜昌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审核;
3.个人在宜昌市政务服务网“失业保险金申领”栏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操作。
三、依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次数并无规定,如果你符合以上条件,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请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携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到市人社局二楼3号窗口领取《申报资料》,填好《申报资料》后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及时上报。
四、具体资料如下:
人事档案、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就业创业证》复印件1份、本人彩色登记照1张、本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本人市民卡复印件1份。
如仍有疑问,可向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失业保险股咨询。
(电话:4212004 地址:公园路113号二楼3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