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出台了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政策,其中包括取消60日申领时限限制、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等,并对如何申请及有关规定进行了明确,惠及广大参保失业人员。
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60日申领时限限制。对于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现在申领的,可以按目前标准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于2019年12月1日后,领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如果出现停发情形则予以停发。续发标准为领金满前应领失业金标准,续发期间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处于失业登记状态,并且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等领金条件的,可申领本次核定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
实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规定2020年3月到12月期间,对领取失业金期满未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一年失业人员以及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失业金条件人员,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其间不享受失业金、代缴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待遇。
政策还规定了补助标准:领取失业金期满未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一年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为每月724.5元;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其中缴纳失业保险费一年以上不足十年的人员每月领取1159.2元补助金,缴纳失业保险费十年及以上的人员每月1223.6元补助金;符合条件人员,须于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在网上或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同时规定,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能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能与失业保险金同时发放。出现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就业(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退休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形时停发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