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新余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多久后可以领取失业金

发布时间:2023-12-13 21:11:23 思而思学网

新余市失业保险政策

01 失业补助金

01、适用对象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人员领金期满时间在2020年3月之前,并且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可以申领失业补助金。

02、发放标准

由参保地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发放失业补助金,申领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申领时间不得超过2020年12月。

03、注意事项

1.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不得办理异地转迁申领。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失业人员的参保缴费年限,不要求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2.参加失业保险并领金期满,一直未重新就业,且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需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的失业人员必须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记录。

(2)申请的失业人员必须一直未重新就业。申请的失业人员在最后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未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未办理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登记注册。三是无个税申报记录。

3.申请的失业人员目前属于失业状态,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失业状态。申请人员应承诺本人不属于以下情形。经核实承诺不实的,要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承担骗保责任,并列入失信人员惩戒范围。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2)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3)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4)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02 失业保险金

01、适用对象

1.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02、发放标准

目前每人每月1260元(按照省厅文件适时调整)并为领金人员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03、注意事项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新余市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热线

市本级:0790-6736377

高新区:0790-6861606

渝水区:0790-6738971

分宜县:0790-5883253

仙女湖:0790-685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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