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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务员调任转任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12 12:11:50

大连市公务员调任、转任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完善公务员选用机制,规范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和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处级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和工作人员的调任和转任。

市委管理干部的调任、转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调任、转任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一定的职位空缺。

第四条公务员调任、转任遵循以下原则:

(一)德才素质与职位要求相适应原则;

(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从严掌握,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调任

第五条调任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第六条调任人选除应当具备中央和省有关公务员调任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调任到市直机关担任处级职务的人员,在调出单位应担任处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任到区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处级职务的人员,在调出单位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处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调任到县市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在调出单位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国有企业调任人选,应具有国有大型企业中层以上职务层次。

(三)调任人选除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外,应在调出单位任本职级满2年以上。

(四)调任人选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五)大连市行政区域外调任人选,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比照我市区域内同职务层次调任人选下调5岁,调任人选的身份和职务层次须经当地市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予以证明。

第七条调任人选可以通过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方式产生。从国有企业等确定调任人选需通过考试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根据调任程序,各地区各部门在对拟调任人选事先归口与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调任人员,归口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请示(函)。需说明本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及调任理由;

(二)《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调任人员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廉政情况材料,调出和调入单位公示结果,按规定需要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还需要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四)调任人员档案。

第三章转任

第九条转任是指公务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不同机关、不同职位之间的平级调动。

第十条转任应符合拟任职位的条件要求并具备与之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市直机关应重点从基层公务员队伍中选拔。原则上,转任人选尽量在本地区产生,如确因工作需要从行政区域外转任,应遵循单位层次对等原则。

第十一条从下级机关转任上级机关或者从行政区域外转任的,转任人选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三年以上机关工作经历。转任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转任科级及以下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任:

(一)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无结论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转任的;

(三)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务员转任,可由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组织批准的方式进行。市直机关从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可采取面试、考察等方式产生转任人选。

第十四条转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转任职位和转任条件;

(二)提出转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部门(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呈报审批;

(七)办理调动、任职手续。

第十五条转任到市直机关以及市直机关之间转任的,从北三市、长海县及行政区域外转任到区级机关的,须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除以上情况外,由调入调出机关所在地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归口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转入单位集体讨论决定拟转任人选后,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拟转任人员,并按转任管理权限归口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呈报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请示(函)。需说明本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及转任理由;

(二)《公务员转任审批(备案)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审批(备案)表》一式三份;

(三)转任人员考察材料,调出单位意见和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的廉政情况材料,按规定需要离任审计或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还需要提供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

(四)转任人员档案。

第十七条从行政区域外转任到我市的,转任人员的身份和职务层次须经当地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予以证明。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全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掌握调任、转任工作的标准、条件、程序,违反规定呈报的调任、转任事项不予批准,已作出决定的宣布无效。

第十九条调任、转任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大连市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任、转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1〕49号)、《关于北三市等地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调入市内机关工作的管理意见》(大人发〔2005〕24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按照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

1.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调任审批(备案)表

3.公务员转任审批(备案)表

4.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转任审批(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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