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具体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事业单位职工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首先要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同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职工正常退休的年龄条件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从事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职工可提前退休。即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
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提前退休。即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可办理退休。
2、参保的事业单位如何为退休人员申领养老金?
答:先到人事部门审核离退休费,再到机关事业养老待遇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到机关事业养老待遇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有两个环节:先在市基金征缴处或四区分局办理“在职转退休”;再到市机关事业养老处申领养老金。
3、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能否按机关事业保险缴费,按事业标准办理退休?
答:不能。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3)30号文件规定,编制外工作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另外青劳社[2004]17号文件规定,原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编制外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转入企业养老处按企业办法计发养老金。
4、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支付的一次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答: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基本离退休费指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不包括生活补贴类的退休待遇。
5、市直及市内三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市直及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五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分别为:
(1)养老保险: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36%提高至40%;个人缴费比例为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2)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个人缴费比例为l%(2013.1-2018.6.25期间,单位1%,个人0.5%)。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9%,个人不缴费。
(5)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不缴费。
延伸阅读:事业单位试点养老保险费7月不再补缴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决定自10月1日起开展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我省1996年开始的原试点办法废止。
至今,改革后的新制度已经实施二年多,原试点办法和改革后新制度间如何实现统一规范、平稳过渡?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公布的《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原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此进行了明确,已经参加原试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分别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超出新制度参保范围的
转移纳入企业养老保险
10月1日起,原试点中不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改革后的新制度参保范围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包括已离退休人员),整体纳入并统一执行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原则上由原试点对应层级的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接收。
“原试点和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包括以历年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等),各地应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省人社厅负责人提醒,自7月1日起,不再补缴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9月30日前已经参加(转移)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按原办法参保,不按本《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新制度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暂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清理
此外,按本《意见》规定,各地经办机构分别清理原试点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关系、退还个人缴费本息。退还、转移手续办理完成后,在企业养老保险内已形成多重养老保险关系和重复缴费的,按国家和省现有规定处理。
应参加改革后新制度的个人,其改革前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且参保期间按规定可计算为改革后的新制度视同缴费年限的,视同缴费期间的企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继续管理,退休时再按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处理。改革后新制度中形成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暂参照企业养老保险办法清理。
《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