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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23-11-13 23:54:45

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已于2017年出台,具体内容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河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办法

一、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办法

从10月1日起,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调整后,职务工资标准由现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别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级别工资各级别起点标准由现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别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级别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在调整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标准,同时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适当提高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标准。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按照其转正定级时对应的职级减少额度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二)适当提高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后,规范津贴补贴标准按照其转正定级时对应的技术等级(职务、岗位)减少额度相应减少,严格按纳入基本工资后剩余的额度执行。

(三)调整公务员规范津贴补贴水平和各职级标准。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9月30日规范津贴补贴水平对应的新标准执行。

三、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

落实公务员法要求,建立工资调查比较制度,定期开展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合理确定公务员工资水平。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资标准原则上每年或每两年调整一次,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年调整一次,参考同期物价上涨幅度、同期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等因素,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后调整。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具体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研究拟订,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国家方案出台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四、经费来源

本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市、县所需经费,省财政根据中央均衡性转移支付安排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全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将部分规范津贴补贴纳入基本工资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令第31号)严肃处理。

本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意见

为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本实施意见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

二、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8%缴纳,个人按4%缴纳。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征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一并征收,划入同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在国家调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时,按照国家规定统一调整。

三、职业年金基金由单位缴费、个人缴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组成。

职业年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规定计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四、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的工作人员,跨制度、跨统筹范围和在本级统筹范围内由全额供款单位变动为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时,转移时其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部分(含利息)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后,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工作人员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

五、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六、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工作人员在职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七、职业年金的经办管理工作,由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八、职业年金基金采取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的职业年金基金,在国家出台归集办法前,按月逐级全部划入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设立的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由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集中行使委托职责。全省可以建立1个或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按计划估值和计算收益率,建立多个职业年金计划时,实行全省统一收益率。

九、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受托人签订全省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职业年金计划委托管理合同。职业年金计划受托和计划委托管理合同由受托人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收到符合规定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年金计划确认函,给予职业年金计划登记号。职业年金计划名称、登记号及投资组合代码,按规定编制。

十、成立河北省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负责通过招标形式选择、更换受托人。评选委员会人数为7人、9人或11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方面人员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相关事务工作。

评选委员会成员名单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十一、建立职业年金的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的代理人、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分配及费用、计划管理及信息披露按照人社部发〔2016〕9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三、因职业年金发生争议的,工作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请仲裁或者申诉。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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