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具体是怎样的?为了让各位了解相关的内容,下面整理了详情,欢迎参考!
湖北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1】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五字方针(关;是关注新增民办教师,转;是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招;是定向招收到师范去学习达到学历标准,辞;是辞退那些不合格教师,退;是指那些年老病残教师实行离岗退养。我们是国家关注新增民办教师口子以前的合格的民办教师,而不关住新增民办教师口子以后增添代课教师即(86年12月31日以后聘请的代棵教师),更不是不合格的民办教师,虽然我们有一部分的老师没有达到中师毕业的学历,但是我们都是通过湖北省统一组织考试并获得了省颁发的[专业合格证]和[教材教法]合格证书。不属于辞退的对象。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聘任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册的民办教师,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1986年12月31日以前)我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为原始依据。
3、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也就是鄂政发[1998]20号文件,文中第四条规定;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湖北省在1997年下达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指标15000名,各地应在1998年8月底前完成。全湖北省每年安排民转公指标20000人。
湖北省文件下达之后,有很多的县、市、在1997年省下拨的民转公指标根本就没有落实,从1997年到2000年底一名未转。例如;丹江口市就是其中的一个市。在1997年全省民转公指标15000人省分给十堰地区,也就是十堰市1211人,由十堰市分给丹江口市160个民转公指标,在1997年丹江口市仅有民办教师164人,如果在98年这一年的指标全部落实的话也只胜4个没转的,还有4个在一年的时间里也就是1999年前就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就不用争取到本世纪末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如果按照省文件规定从1997年到2000年底三年时间,全省共计民转公指标60000人左右,这些指标都到哪里去了?欺上瞒下,一直拖到2000年以后,国家不再承认民办教师的时候,再把民办教师改称为代课教师,然后强行辞退,如果湖北省从下文件之日起,每个县、市、都落实的话,在1999年前就基本解决民办教师了,也不会争取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了,那就会提前在1999年前就基本解决民办教师了,也就没有今天上访的局面了。
4、湖北省还有很多曾经在教育战线上工作过的民办、代课老师,他们的工龄几年、十几年、二十几年,有的甚至三十多年,他们都被排挤在鄂教师2009【11】号这个不合理的文件之外。时至今日他们连一分钱的养老金都没有。这合理吗?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农村的基础教育就是他们这些老师与有幸转为公办教师的原民办教师们扛过来的。
湖北原民办教师补助政策【2】
为准确掌握原民办代课教师数量和有关信息,为省委、省政府制定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按照省教育厅统一部署,5月13日市教育局召开会议,安排部署我市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该项工作自今年5月中旬启动,7月20日前将调查摸底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根据省教育厅鲁教人发〔2013〕3号文件精神,此次调查摸底的范围是,现为山东省户籍,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后没有再被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对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同时进行调查摸底。按照文件要求,1985年登记造册并已颁发民办教师证书的民办教师不再进行调查摸底。原为山东省户籍,现已经迁出山东省的人员也不列入本次摸底范围。
本次调查摸底工作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以乡镇为工作重点,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客观公正、公开监督的原则。要求乡镇要成立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安、纪检等部门人员参加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调查摸底工作。符合条件的人员向现户口所在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由原任教地所在县(市、区)、乡镇负责核实。
此次调查摸底工作分为八个阶段:一是宣传告知阶段(5月15日至24日)。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通过召开会议、张贴通知、喇叭广播、相互告知等多种形式,将此次调查摸底工作的政策广而告之,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人。二是乡镇登记阶段(5月25日至31日)。符合条件人员到村委会开具证明信,持证明信、身份证、原始物证材料、证明人名单及有关信息(其中须有在职公职人员3人以上)等,到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进行登记。三是乡镇查证阶段(6月1日至6月10日)。重点查证物证材料真伪,听取证人证词,以及有无违法犯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因户籍变动,造成原任教学校和现户籍不在同一乡镇和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协调原任教县(市、区)和乡镇配合进行查证。四是乡村公示阶段(6月11日至20日)。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将查证结果公示10天。五是异议受理阶段(6月21日至25日)。对公示期间群众的举报和疑问,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进行公开调查。六是乡镇汇总阶段(6月26日至30日)。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原民办代课教师调查摸底工作小组,将所有登记材料汇总上报县(市、区)教育局。七是县级复审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县(市、区)教育局对上报材料逐一审核,复审结果再次公示7天。八是汇总上报阶段(7月10日至20日)。县(市、区)复审结果报市教育局,市级汇总数据报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