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员在办酒席时有何规定需要遵守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为严格规范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倡导移风易俗,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不准大操大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婚嫁双方同城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除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事宜禁止以任何方式邀请和接受亲戚(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下同)以外人员参加。
第二条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三条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第四条禁止动用执法执勤等特种车辆,不准违规动用公务用车。婚礼车队和殡葬车队规模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不准给亲戚以外操办婚丧和其他喜庆事宜的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送礼金及贵重礼品。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向本级或者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说明操办事宜、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遵守承诺情况。操办葬礼的,应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实际情况。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事宜,应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并取消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利用婚丧嫁娶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规定》(湘纪发〔2005〕12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宜丰县严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操大办酒宴
日前,针对滥发请帖、相互攀比有所反弹现象,宜丰县纪委出台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操大办酒宴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各种情形。
《规定》明确了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借乔迁新居、开张营业、工作调动、生日庆贺、小孩出生、子女升学、参军、就业、婚丧等机会向近亲属以外的对象,以发请帖或打电话等方式邀请参加酒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各类酒宴严格控制在10桌以内,同一件事不得在县内分次或在多地办酒。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需要操办酒宴的,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要求,喜事必须提前10天、丧事应在事后10天内,本人要与县纪委签订《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承诺书》,报告办理酒宴的原因、时间、地点、规模及邀请对象范围等,并且承诺遵守相关纪律和接受监督,不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一般工作人员需要办酒宴的,必须提前5天向所在单位党(工)委(组)或纪检(监察)组报告。在办理婚丧嫁娶事宜时,严禁使用公车,每次私车用车总量也不得超过四辆,并不准借用办公场所,不准在主要街道游丧。
《规定》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违反规定者,根据其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媒体曝光、诫勉谈话、没收礼金或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等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