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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退休后从业的相关规定

 公务员退休后可以从业吗?有何相关规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吧!

据从上海市纪委获悉,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日前联合市公务员局正式酝酿出台全市性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的若干规定》。对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的从业行为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

根据规定内容,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或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据调查,近年来,有些领导干部主动辞职“下海”,或退休后利用原来的职务影响拿高薪,或者利用原有职权便利谋取利益,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规范出台后,将从制度层面上纠正公务员近水楼台先得月的现象。

目前,上海各区县委办局纪委已与有关部门按照部署,认真实施自查自纠。

延伸阅读:退休官员违规任职如何杜绝

近日,中央第二轮巡视整改答卷全部晒出,其中,吉林“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的整改情况通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公务员离职、退休走出行政机关的大门,转身进入企业大门任职、兼职,游走政商两界,被形象地称为出入政商“旋转门”。

公务员退休后仍有较大影响力,为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我国公务员法专门设置了“冷却期”条款。此后,中央出台多部规定对“冷却期”以及“冷却期”过后公务员到企业任职、兼职加以约束。尽管如此,退休官员突破法律、制度的“门禁”的现象仍然存在。

反腐专家认为,公务员退休后违规到企业任职、兼职的现象不仅出现在省级行政单位,也存在于市级、县级行政单位。对此类现象应加强惩罚措施,引入更多监督力量持续监督,并将监督深入到各个层级。

2013年10月30日至12月26日,中纪委中央第四巡视组对吉林省进行了巡视,并向吉林省委提出反馈意见。

今年6月,吉林省委通报了第四巡视组反馈意见整改情况。针对“个别副省级领导违规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这一问题,通报中称,在金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副省级干部3人,其中,1人因个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处理;另外2名领导同志表示完全拥护中央和省委决定,均已辞去在企业兼任的职务。

资料显示,2007年10月,吉林银行成立。时任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的田学仁,兼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08年1月,田学仁从吉林省常务副省长的职位上退休,同年便专任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3年9月3日,田学仁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提起公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曾发布这样一条长微博: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1年间,田学仁在担任中共吉林省长春市委副书记、吉林市委书记、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吉林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吉林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获取贷款、承揽业务、晋升职务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吉林天河药业有限公司等10个单位或个人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919万余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2013年11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对田学仁受贿案一审宣判,认定田学仁犯受贿罪,先后收受赃款1919万余元,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早在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便在第102条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冷却期”,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告诉记者,之所以有“冷却期”的规定,是因为公务员退休后仍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直接到企业走马上任,可能利用余威为任职的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市场公平秩序。另外,有些公务员在任时为企业谋取非法利益,当时并没有收取企业给予的“好处”,而是等到退休后到企业工作时再把“好处”兑现,到企业任职成为受贿的一种途径,给国家、社会利益造成更深的损害。

退休公务员即使没有以上两种利益输送行为,只要是在“冷却期”内到企业任职,就违反了公务员法,破坏了公务员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和威信。姜明安说。

2008年,中组部曾印发《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同是2008年,中纪委印发《*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

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颁布……

2013年10月,中组部第1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印发,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离职、退休后的行为。

中组部第18号文件特别强调,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的“冷却期”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拟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外的企业兼职(任职)的,必须由本人事先向原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报告,由拟兼职(任职)企业出具兼职(任职)理由说明材料,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审核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兼职(任职)。

对于脱离“冷却期”的退休官员到企业兼职(任职)的,中组部第18号文件也规定了报备程序,并进一步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详细规定了兼职的职位数量、离职期限、公务员身份、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等内容。

中组部第18号文件下发后,出现了A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辞职潮。据不完全统计,因不符合文件规定,已有一百余名前官员主动辞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25位前省部级官员。辞任的前官员独立董事中,多人在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就近”就职,部分独立董事每年领取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的高薪。

如何才能让退休官员不敢走向政商“旋转门”?查阅公务员法可以看到相应的处理规定。“冷却期”内违规任职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姜明安认为,公务员法仅规定对接收单位进行处罚,不足以阻止公务员“冷却期”违法任职行为。他建议,增加对违规任职的公务员处以相应罚款的规定。

“网上公示更能产生警示、威慑作用。”姜明安认为,应建立违法违规任职的退休公务员公示制度。

接受采访的姜明安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均认为,对走出“冷却期”的退休官员,进一步加强去向追踪,才能使制度真正得到落实。

在监督问题上,两位专家认为,退休官员首先应接受群众的监督。此外,各级行政单位中,老干部局等相关退休人员管理部门应建立离退休干部追踪制度。

“法律和政策‘一分在制定,九分在落实’。”竹立家认为,各级人大应建立退休干部追踪监督制度,特别是对退休官员到国有企业任职、兼职现象需要加以重视。国有企业掌握着国有资产、公共资源,可通过人大增加国有企业领导任命监督职能,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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