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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抚恤金政策的内容【全文】

 事业单位抚恤金政策具体如何?有哪些内容值得我们关注的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延伸阅读:陕西省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抚恤金标准上调

3月2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上调,新标准从10月1日起执行。

据悉,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发文,调整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按照我省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原工伤残人员参照执行。具体标准为:伤残一级抚恤金每年64140元(原58310元),伤残二级抚恤金每年56780元(原51620元),伤残三级抚恤金每年49420元(原44930元),伤残四级抚恤金每年38910元(原35370元),伤残五级抚恤金每年29440元(原26760元),伤残六级抚恤金每年24890元(原22630元),伤残七级抚恤金每年17890元(原16260元),伤残八级抚恤金每年11550元(原10500元),伤残九级抚恤金每年8420元(原7650元),伤残十级抚恤金每年6300元(原5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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