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口数量总数统计,宁夏人口2017年总人数最新统计表.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我区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全区1%人口抽样调查[2]。这次调查以全区为总体,以各县(市、区)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最终样本量为21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3.12%。在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精心组织和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基本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
全区22个县(市、区)常住人口为6668211人[3]。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11月1日零时的6301350人相比,五年共增加366861人,增长5.82%,年平均增长率为1.14%。
二、家庭户人口
全区22个县(市、区)共有家庭户[4]2103865户,家庭户人口为6299204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2.99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3.17人相比,减少0.18人。
三、性别构成
全区22个县(市、区)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3398120人,占50.96%;女性人口为3270091人,占49.04%。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4.99下降为103.92。
四、年龄构成
全区22个县(市、区)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5]为1375652人,占20.63%;15-59岁人口为4473036人,占67.08%;60岁及以上人口为819523人,占12.2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512119人,占7.68%。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下降0.76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比重下降1.85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2.62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29个百分点。
五、民族构成
全区22个县(市、区)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4208308人,占63.11%;回族人口为2403890人,占36.05%;其他少数民族人口为56013人,占0.84%。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121941人,增长2.98%;回族人口增加230070人,增长10.58%;其他少数民族人口增加14850人,增长36.08%。
六、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区22个县(市、区)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933441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902966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为2056984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为1691409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教育程度人口由9316人上升为13998人;具有高中教育程度人口由12580人上升为13541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由33813人下降为30848人;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由29656人下降为25365人。
七、城乡人口
全区22个县(市、区)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6]为3682853人,占55.23%;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2985358人,占44.77%。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660831人,乡村人口减少293970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7.27个百分点。
八、人口的流动
全区22个县(市、区)常住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为1736609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7]为347482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1055727人。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增加202127人,增长13.17%。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根据调查结果的推算数。
[2]调查对象是指调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常住人口中不包括现役军人。
[4]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5]2015年11月1日零时,0-15岁人口为145.87万人,16-59岁人口为439.08万人。
[6]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我国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7]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