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201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我国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2]。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和安排,我省同步开展了陕西省201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这次调查以全省为总体,以各市为子总体,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整群抽样方法,最终样本量为80.5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12%。在陕西省和省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基本完成各项调查任务。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陕西省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陕西省2015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人口为3789.91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的3732.74万人相比,五年共增加57.17万人,增长1.53%,年平均增长率为0.30%。
二、家庭户人口
全省共有家庭户[3]1166.99万户,家庭户人口为3676.03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15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平均每个家庭户减少0.07人。
三、性别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1756.73万人,占51.63%;女性人口为1833.18万人,占48.37%。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106.92下降为106.73。
四、年龄构成
全省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534.76万人,占14.11%;15-64岁人口为2871.99万人,占75.78%;65岁及以上人口为383.16万人,占10.11%。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下降0.6个百分点,15-64岁人口比重下降0.9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58个百分点。
五、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程度人口为500.15万人;具有高中(含中专)教育程度人口为592.12万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为1380.48万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为864.02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教育程度人口由10556人上升为13197人;具有高中教育程度人口由15773人下降为15624人;具有初中教育程度人口由40135人下降36425人;具有小学教育程度人口由23417人下降为22798人。
六、城乡人口
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4]为2043.52万人,占53.92%;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1746.39万人,占46.08%。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增加337.66万人,乡村人口减少280.49万人,城镇人口比重上升8.22个百分点。
七、人口的流动
全省常住人口中,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为591.58万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人口[5]为107.71万人,不包括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为483.87万人。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人口增加2.14万人,增长0.36%。
注释: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根据调查结果的推算数。
[2]调查对象是指调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抽中调查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
[3]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4]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陕西境内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
[5]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是指一个直辖市或地级市所辖的区内和区与区之间,居住地和户口登记地不在同一乡镇街道的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