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人民生活和社会保障
201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305.96万人,比上年增加2.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为206.49万人,乡村人口为99.47万人,城镇化率达67.5%。全年户籍人口238.6万人,其中出生人口为2.4万人,死亡人口为1.1万人。
2015年,全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362元,比上年增长7.6%。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6547元,比上年增长6.9%。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3491元,比上年增长7.6%。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3223元,比上年增长8.1%。
2015年末全市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1万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8728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6831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56%。年末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累计达到62.2万人,其中企业在职职工参保43.8万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到全市9个旗县区,参保人数达到62.6万人,享受待遇人数19.1万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43.8万人、114.6万人、47.3万人、39.0万人和36.1万人。
2015年,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29786人,发放低保资金18348.4万元;农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数88740人,发放低保资金2085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