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我区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2015年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市、县二级人口抽样调查机构,以2015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这次调查采取分层、二阶段、概率比例和整群的抽样方法。南宁市调查样本量(常住人口)为8.68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24%。在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的精心组织和调查对象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广大调查人员的艰苦努力,目前已基本完成各项调查任务。按照《2017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方案》要求,现将根据这次调查推算的人口主要数据公布如下:
一、常住人口
2015年末全市常住人口为698.61万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五年共增加32.46万人,增长4.87%,年均增长0.82%。
二、人口地区分布
根据人口抽样调查推算,2015年末全市12个县区常住人口分布如下:
县区 | 年末常住人口(万人) | 县区 | 年末常住人口(万人) |
兴宁区 | 42.2 | 武鸣县 | 56.1 |
青秀区 | 76.68 | 隆安县 | 31.01 |
江南区 | 60.97 | 马山县 | 40.39 |
西乡塘区 | 120.27 | 上林县 | 35.7 |
良庆区 | 36.8 | 宾阳县 | 81.10 |
邕宁区 | 27.8 | 横县 | 89.59 |
三、家庭户人口
2015年全市共有家庭户212.91万户,家庭户人口为683.43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21人,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个家庭户增加0.25人。
四、性别构成
常住人口中,男性人口为362.11万人,占51.83%;女性人口为336.5万人,占48.17%。常住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7.61。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持平。
五、年龄构成
常住人口中,0-14岁人口为136.54万人,占19.54%;15-59岁人口为459.29万人,占65.74%;60岁及以上人口为102.78万人,占14.71%,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68.18万人,占9.76%。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比重提高1.4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比重下降3.26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1.85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上升0.86个百分点。
六、民族构成
常住人口中,汉族人口为329.87万人,占47.22%;各少数民族人口为368.74万人,占52.78%。其中,壮族人口353.15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50.55%。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17.17万人,增长5.56%;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15.37万人,增长4.5%。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常住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文化教育人口为95.61万人;接受高中(含中职)文化教育人口为108.54万人;接受初中文化教育人口为262.46万人;接受小学文化教育人口为154.6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接受大学文化教育人口由11690人上升为13853人;接受高中文化教育人口由14510人上升为15695人;接受初中文化教育人口由39082人下降为37557人;接受小学文化教育人口由24876人下降为22300人。
八、城乡人口
2015年末常住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414.32万人,占59.31%;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284.29万人,占40.69%。与2010年相比,城镇人口增加63.8万人,增长18.2%;乡村人口减少31.34万人,减少4.7%。城镇人口比重上升6.67个百分点。
说明:
[1]本公报中数据均为根据调查结果的推算数。
[2]人口调查常住人口包括:①在调查小区居住并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的人口;②在调查小区居住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的人口;③在调查小区居住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④在调查小区居住,户口待定的人口。
[3]家庭户是指以家庭成员关系为主、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人组成的户。
[4]城乡人口是指居住在南宁市城镇、乡村地域上的人口,城镇、乡村是按2008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划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