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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着眼招生入学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断深化改革、强化统筹、健全机制;着力源头治理、过程公开、从严监管和严肃执纪,促进教育公平,净化教育生态,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和有质量的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二、目标任务

(一)实现中小学招生入学统筹管理

1.统筹制订招生入学办法。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全市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招生入学等方面的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地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实施方案。

各县、区要切实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责任,统筹做好辖区城乡学校、普通学校和热点学校招生入学工作,通过教师补充和交流方式,基本稳定农村生源;城市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确保学校校额、班额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

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要完善招生计划编制办法,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统筹确定普通高中招生总体规模,根据各校办学条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满足新课程改革对走班教学要求等因素,由下而上、再由上而下确定每所普通高中具体招生计划并严格执行。

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要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规范招生计划和招生方式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

2.统筹保障特殊群体入学。各教育主管部门要统筹做好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及军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入学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

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凡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的适龄子女,可以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小学一年级,家长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证所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并提供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本、居住证、营业执照或劳务合同等材料,由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入学;随迁子女入初中一年级,本市小学毕业的学生,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接受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外地小学毕业生回铜就学的,提供户口本、居住证、劳务合同或营业执照、小学毕业证、学籍表到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登记,由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入学,学校因学位限制无法接收的,由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报考普通高中学校,与当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异地就读的回我市参加高中阶段学校招考录取(含在外省考试回原籍录取)的我市户籍学生,享受与户籍所在地考生同等政策待遇。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及贫困家庭儿童,特别是建档立卡的适龄儿童少年,摸清底数和情况,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乡镇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

“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并向两头延伸。市特殊教育学校和枞阳县特殊教育学校要做好听障、智障及自闭症符合就读条件儿童少年的招生工作,扩大学校招生规模,增加招生类别,提高招生能力;推进残疾儿童少年融合教育,公办学校要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就近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军人子女入学实行优待,各教育主管部门要按照《铜陵市教育局铜陵市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联合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铜教〔2017〕108号)文件精神,落实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现役期间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

3.统筹做好教育资源配置。各县区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实现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落实“四统一”政策,促进乡村学校均衡分布;市及枞阳县要统筹实施高中阶段普及攻坚计划,积极推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发展。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根据《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建立编制周转池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办〔2018〕63号),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编制核算,盘活用好教师资源,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教师“县管校聘”改革,以优质教师资源的流动,提升学校管理水平,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按照我市确保2018年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目标,市区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工作要求,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国家规定班额标准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重视和加强往届班额控制,通过增加班级和教师等措施,合理分流学生。实行严格的转学审批制度,严厉禁止择校等违规转学行为。

4.统筹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执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117号)有关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充分运用学籍管理系统的服务功能,及时掌握招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为减少学生无序流动、全面实行就近入学、加强控辍保学提供技术支撑。严格学籍管理规定和严格执行“籍随人走、人籍一致”原则,学生入学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不允许存在挂靠学籍问题,不得招收人籍分离的借读生和无学籍学生。省教育厅组织开发了中小学招生管理系统并与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直接对接,建立统一的招生服务平台,自2018年秋季招生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运行通过中小学招生管理系统开展网上招生工作,各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二)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1.合理划定学校招生区域范围。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班额规定、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依据居民村、街道、村组等,科学制定学校招生计划和公办学校学区划分方案,原则上采取单校划片的方式、且班额控制在小学45人以内、初中50人以内。学区划分方案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学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教育主管部门要邀请相关单位和家长代表参与,进行审慎论证,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

2.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组织学生入学,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学生入学,不得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者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各公办学校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门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违规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可以选择民办学校入学。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免试入学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要进一步压缩特长生招生规模,2018年经省教育厅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不得超过招生学校当年招生总数的5%,自2019年起按省厅要求全部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3.强化权利和义务履行。各教育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皖政办〔2018〕3号)精神,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适龄儿童少年未按《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县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不得擅自以在家学习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要加大义务教育“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宣传力度,引导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依法送其子女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入学政策年龄为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在学校有学位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但必须是截至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对于放宽年龄入学,学校必须公开规范办理,公告办法、流程和入学政策年龄的截止时间。各县区要做好引导工作,不鼓励不足龄儿童入学,不得超班额招收不足龄学生。

(三)实现普通高中招生更加规范有序

1.合理确定普通高中招生规模。按照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要求,充分考虑课程改革和高考改革对学校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核定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规模。主要参考依据是:符合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发展规划,学校生均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8平方米/生(不含师生生活用房),在校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不高于12.5:1,班额不超过56人;2018年秋季招生计划按招生计划班级与可供教室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依据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合理挖掘和科学配置教育资源,通过新建、改扩建校舍,加大教育财政投入,确保优质教育不断扩大,既不能简单地通过调减计划来适应改革,更不能通过大班额来解决优质资源不足的问题。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与公办学校同等管理。

2.继续坚持省示范高中部分招生指标到校政策。2018年,我市省级示范高中招生分解到初中学校的指标为学校招生计划(不含特长生、国际班、中澳班)的80%。定向分解到各初中的省示范高中指标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不设置最低录取控制线。严格执行省教育厅2012年下发的《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教基〔2012〕9号)文件精神,“只有在学籍所在初中校实际就读满三年的考生,中考时方可填报分配到该校的指标到校生志愿”。具有本市户籍,初中阶段从外地市转回我市初中学校就读的考生、因父母工作调入我市且户籍也迁入我市,初中阶段从外地市转入我市初中学校就读的考生,可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定报名点报名,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指定报名点享受指标人数、按照省示范高中定向到校的比例同等分配定向指标。

3.进一步规范招生范围。普通高中的招生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公办普通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未经市教育局批准,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跨县域招生。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由属地教育主管部门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划定招生范围,以学校所在地生源为主,享有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利,并与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同期招生,不得提前招生。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均不得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未填报志愿的学生。同城范围内(含县域内)的普通高中学生严禁借读。

民办普通高中跨省辖市招生的,应向社会公告经批准的年度总招生计划和跨省辖市招生计划,并按计划招生。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须遵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要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的指导和监管,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普通高中(含筹设期间)不得参与招生;年检不合格的民办普通高中,由教育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视整改情况再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该校招生。

4.从严控制政策性加分。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规定,我市2018年中考政策加分项目和分值如下: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所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国内的子女 (须有侨办证明)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侨眷(须有侨办证明)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2)台湾籍(须有台办证明)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烈士子女(须有军级以上政治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总政治部或民政部颁发的《烈士证》和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关于子女关系的证明)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须有户口簿、县级以上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证明)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须有市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证明)子女,在其中考成绩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加分和照顾政策按照《铜陵市教育局铜陵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关于印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细则的通知》(铜教〔2017〕108号)要求执行;

(7)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生加分有关政策按省厅要求另行规定。

除上述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项目一律取消。享受中考加分政策的考生姓名、加分项目和分值需在校内公示。符合多种加分或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最高一种,不得累计享受照顾加分。

5.严格招生录取流程。各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校和教师等,应尊重考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能强迫学生填报指定志愿。考生应根据当地普通高中招生政策和相关标准,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潜质、中考成绩等因素,填报适合自己的升学志愿,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依据是初中毕业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市及各县、区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招生结果等必须在教育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进行公开;省示范高中招生名单在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每所招生学校须通过其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录取名单。全市所有普通高中须于8月15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和录取结果审核、公告工作。

参加中考并被志愿学校录取的考生,应在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报到且未向录取学校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普通高中就读机会,其它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录取。普通高中学生报到后,学籍按注册程序于9月30日前注册完成,不得为未报到的学生注册学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教育局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局长谷越同志任组长的铜陵市2018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市教育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基础教育科、教育招生考试院、教育科学研究所、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宣传教育科、办公室、计划财务科、安全管理科、组织人事科、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等科室负责人组成。各教育主管部门、各校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本辖区、本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有关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研究制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

(二)加强招生过程监控。建立并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招生工作平台,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监管。要切实加强志愿填报管理,各初中学校要尊重本人意愿,正确引导学生填报志愿;要规范录取程序,凡升入普通高中学习的学生,无论公办、民办普通高中都必须经过学校所在地招生部门统一录取;要加强学籍注册监管,建立统一规范的考生电子档案、高中阶段招生信息系统和学生电子学籍。各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籍系统注册程序的规范管理,严格普通高中一年级新生注册的审核把关,并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考生成绩导入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三)严肃招生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超班额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对学校下达高考录取指标,对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四)实行责任追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招生工作责任清单。教育主管部门要与各招生学校签订招生责任书,明确任务和责任,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在招生等规范办学行为方面被查处的学校,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招生计划10%的比例相应减少其招生计划;对违规跨省辖市招生的被省教育厅查处的公办普通高中,是省级示范高中的,省教育厅将撤销其省级示范高中称号,两年内不得恢复,其他公办普通高中根据隶属关系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民办普通高中违规招生,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受到省教育厅通报的,年检一律作为不合格处理,限期整改。对擅自扩大招生计划或自行录取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下的考生,一律不予建立学籍,不能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市教育局将加大对招生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继续将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之中、纳入对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督导考核和对各地教育主管部门重点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各教育主管部门要于2018年秋季开学后两周内,开展一次招生工作专项检查。

(五)广泛宣传引导。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招生政策宣传工作,统一印制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指南,向每个考生和家长全面介绍普通高中招生的有关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程序、工作日程和招生学校的基本情况;督促各初中学校采取致家长一封信、召开家长会等途径,确保考生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和信息;要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就关键政策、群众关心的疑难点,利用报纸、电视、门户网站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增强群众对招生入学工作的了解、认识和信任感;加强对初中毕业生的升学指导和诚信教育,让每一位家长知晓凡报考普通高中必须参加全省统一考试,必须按照招生政策和规定的招生程序录取,方能取得普通高中学籍,各普通高中均无权录取计划和政策规定以外的学生;提醒学生和家长不要听信个别学校虚假宣传,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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