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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咸阳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组成见《咸阳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办法》),办公室设在教务处,教务处处长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最终审核通过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教务处审查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名单,研究和处理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问题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教务处按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委托,负责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六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我校本科毕业生,都可以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学习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大于等于70分;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实习成绩达到良好(或70分)及其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计算机应用技能、外语应用技能、师范教学技能、实验操作技能等测试成绩达到良好(或70分)及其以上;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 (设计)成绩达到良好(或70分)及其以上;

(五)平均成绩小于70分,但大于等于65分,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毕业论文 (设计)成绩优秀;

2.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教学科技和其它单项竞赛奖;

3.获得省级以上文体单项奖;

4.在公开刊物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含1篇);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者。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毕业时作结业处理者;

(三)不符合第六条规定者;

(四)考试作弊受过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具体执行参看第八条);

(五)毕业论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六)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认为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者。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受处分后认识深刻,表现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恢复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一)考取硕士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凭);

(二)总平均成绩大于等于80分者;

(三)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者(以学校文件为凭);

(四)获省级及以上奖励者(三等奖及以上,以证书和文件为凭)。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并向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上述条件对学士学位申请者逐一初审,并由分委员会主任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对各分委员会所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意见后,按学院汇编成册,同申请者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和免授学士学位的学生情况进行审定,并作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

(五)学生如对本人的审定结果有异议,可向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具体情况依照《咸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工作。学士学位证书采用教育部规定格式,只注明专业,不注明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 应届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评定一次。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对已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情况,确认后,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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