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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口数量数据统计,海南省常住人口变化趋势多少

发布时间:2023-11-09 20:43:37

很多人关注海南省的人口数量问题,现在很多有多少人口了?海南省的常住人口是多少?以及近几年的海南省常住人口变化趋势。本文就将为你介绍关于海南省人口的知识。



一、海南省城市简介

海南,简称“琼”,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经济特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港)。省会海口,位于中国华南地区,界于东经108°37’-111°03’,北纬18°10’-20°10’之间,北以琼州海峡与广东划界,西临北部湾与广西、越南相对,东濒南海与台湾对望, 东南和南部在南海与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为邻,海南省海南岛总面积3.39万平方千米,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千米。

海南岛岛屿轮廓形似一个椭圆形大雪梨,地势四周低平,中间高耸,呈穹隆山地形,以五指山、鹦哥岭为隆起核心,向外围逐级下降,由山地、丘陵、台地、平原等地貌构成。海南属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全年暖热,雨量充沛。

二、海南省常住人口数量统计

以下海南省常住人口数量并不代表目前最新的海南省常住人口数量,请知晓!

925.76万人(2018年)

三、海南省人口数量相关知识介绍

(2003年10月22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5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提倡优生、优育。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与发展经济、帮助育龄夫妻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统计等工作。

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公安、民政、统计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特点,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相互通报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广电、民政、医疗保障、民族、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采取符合学生特点的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国情、心理生理卫生、青春期或者性健康教育。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引导公民树立科学的生育抚育观念。

第十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村(居)民自治、综合治理。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各单位应当将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情况定期公布,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检查、指导和群众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

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社区管理和服务。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和协助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负有统计责任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不得伪造、篡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并不得藏匿或者包庇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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