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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水费多少钱一吨及收费标准规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石嘴山市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调整石嘴山市非居民用水中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石价发〔2018〕6号),决定调整我市非居民用水、中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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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化水价分类将我市现行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业用水、特殊行业用水五类水价归并为三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

(一)居民生活用水:其范围为城镇居民生活用水、消防、绿化、学校、社区居委会、福利院、敬老院、残疾人福利企业、宗教场所、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自治区、市政府及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有关行业用水。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将行政事业单位、工业企业、经营服务业用水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其范围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商企业和各类经营服务单位。

(三)特种行业用水:其范围为洗浴、桑拿、足浴、洗车、纯净水制造、酿酒制造、饮料制造等以水为原料的特种行业用水。

二、调整供水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做调整,继续执行《石嘴山市物价局关于关于实施石嘴山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价发〔2014〕56号)规定。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将现行定额内行政事业用水1.9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2.0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业用水2.8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非居民生活用水2.60元/立方米。

(三)特殊行业用水价格。将现行定额内特殊行业用水4.50元/立方米调整到6.00元/立方米。非居民生活和特殊行业用水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182号)核定。对非居民生活和特殊行业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累进加价办法。超出计划(定额)20%以下部分,加价1倍缴纳;超计划定额20%(含20%)不足40%部分,加价2倍缴纳;超计划(定额)40%及以上部分,加价3倍缴纳。

三、调整中水价格将中水价格由0.95元/立方米调整到1.20元/立方米。四、调整污水处理费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调整污水处理费。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由0.65元调整为0.95元。

(二)非居民污水处理费。将现行定额内行政事业污水处理费0.90元/立方米、工业1.0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业1.80元/立方米统一调整为定额内非居民污水处理费1.40元/立方米,超定额非居民污水处理费2.40元/立方米。对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经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火力发电、钢铁等少数企业用户,经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装置的,按用水量计征。对取水设施已安装计量装置的自备水源用户,其用水量按照计量值计算;对未安装计量装置的用户,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征收。对企业排放污水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行正常的企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对企业排放污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对超标排放的污水加倍征收污水处理费。绿化、环卫及消防用水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特殊行业污水处理费。将现行特殊行业用水定额内4.50元/立方米调整到5.00元/立方米,超定额由9.00元/立方米调整到9.5元/立方米。五、调价范围调价范围为市辖大武口区、惠农区城市管网覆盖区域。六、执行时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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