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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电费收费标准及分时计费申请方法

为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再次下调10%的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842号)有关精神,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4215元(含税,下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对应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相应下调0.04215元。和田地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销售电价统一降至全区调整后的水平。调整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分电压等级目录销售电价为0.4087-0.4157元/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输配电价为0.1667-0.1737元/千瓦时。

《通知》规定,因水电增值税税率降低至13%,相应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上网电价,调整后的上网电价(含税)=现行上网电价÷1.17×1.13。水电标杆上网电价(含税)调整为0.227元/千瓦时,南疆三地州(另含乌什县、柯坪县、阿瓦提县)调整为0.251元/千瓦时。同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原批复的5万千瓦及以上“一厂一价”的水电上网电价相应进行调整。

《通知》提出,国网克拉玛依供电公司、新疆伊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自治区降价安排,继续落实好第二批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工作任务。兵团电网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事宜,由生产建设兵团另行研究。

《通知》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新的电价政策平稳实施。各相关商业综合体、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将新疆今年以来的两次降价政策红利等额传导给终端用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截留。上述规定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此次一般工商业电价下调是自治区2019年开展的第二批降价政策,综合第一批、第二批降价措施,新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平均共降低0.0657元/千瓦时,平均降幅达13.77%,超额完成全国平均下调10%的年度任务,预计每年可为全区81.3万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户节约电费支出10.93亿元。

下一步,新疆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密切跟踪,加强调研,确保政策红利落地生根,从而进一步改善赢商环境,助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体经济健康较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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