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7月1日开始实行的阶梯电价,按照一整年用电量实行。28日从省物价局获悉,我省出台规定,对于用电不足一年及合表用户阶梯电价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用电不足一年居民将按月执行阶梯电价标准。
据了解,黑龙江省于7月1日起试行居民阶梯电价。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居民阶梯电价以一整年为周期循环实施,一整年内居民用电量逐月累加低于2040千瓦时(含)的部分(以下简称度),居民电价将保持不变,仍为每度0.51元,超出部分执行阶梯电价。规定中所列各分档电量的用电价格及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的用电价格,均为电压等级1千伏以下用户的阶梯用电价格。日前,省物价部门下发了补充说明,对其他电压等级用户的阶梯用电价格标准进行规定。
同时,省物价部门规定,“对变更或注销用电客户名的居民用户,截止到变更或注销之日发生的不满一整年的用电量,均按月用电量档次实施阶梯电价,”指的是对这些居民用户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分档电量标准计算实施阶梯电价;实际用电天数不足一年的,应按实际使用月数计算实施阶梯电价。
如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1千伏以下,实际用电天数不足1个月,用电量为190千瓦时,则170千瓦时(含)以内部分电量的用电价格为0.51元/千瓦时,超过170千瓦时部分的20千瓦时电量的用电价格为0.56元/千瓦时。
再如居民用户用电电压等级为1千伏以下,实际用电天数为5个月,用电量为1200千瓦时,则850千瓦时(含,170×5=850千瓦时)以内部分电量的用电价格为0.51元/千瓦时,超过850千瓦时部分的350千瓦时电量的用电价格为0.56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