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目标要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海南省已出台降价政策,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工作。
海南省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1.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电价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342号)规定,5月1日起,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0.38分/千瓦时。
2.根据《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电价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494号)规定,从9月1日起,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销售电价,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下调8.21分/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下调8.11分/千瓦时。
两次降低电价后,海南省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单一制销售电价中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从0.8590元/千瓦时调整为0.7731元/千瓦时,下调8.59分/千瓦时;电压等级1千伏及以上从0.8490元/千瓦时调整为0.7641元/千瓦时,下调8.49分/千瓦时。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已经出台的政策要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具体要求如下:
1.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涉及到的金额,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2.12月20日前,转供电主体要按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建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467号)的规定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
(1)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中的用户,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经营者等按照各用户分表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应单独装表计量,按照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的分类电价计算公摊电费加上损耗费用等测算总公摊费用,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对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单列计收。业主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经营者等须按抄表周期公示共用设施分摊电量、电费、损耗等,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电费中计收。
(2)物业小区中的居民合表用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或小区单位等按照各用户分表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应单独装表计量,按照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的分类电价计算公摊电费加上损耗费用等测算总公摊费用据实分摊,单列计收。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单位等应当每月向用户公布分摊电量、电费、损耗等,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电费中计收。
(3)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各用户分表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应单独装表计量,按照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的分类电价计算公摊电费加上损耗费用等测算总公摊费用据实分摊,单列计收,或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
转供电主体收取的电费不能高于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以上政策,如有执行不到位,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电网和转供电环节电价重点检查的通知》要求,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正对转供电主体收费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对于转供电主体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或不按规定分摊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加收费用的行为等,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