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吴忠市各天然气公司: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宁价商发[2018]14号):“自2018年6月10日起,我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并轨,并轨后基准门站价格为1.40元/立方米”。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宁价商发[2015]75号)文件精神,“当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门站价格可作相应同向调整”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统一部署,此次门站价格理顺后,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上调0.18元/立方米。我市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价格水平基础上,各档气价(阶梯气价)均顺调0.18元/立方米。即:第一档气价1.81元/立方米,第二档气价2.14元/立方米,第三档气价2.63元/立方米。
红寺堡区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已并轨,此次居民用气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二、优惠措施
(一)低保户生活用气价格不作调整,执行原居民用天然气第一档销售价格;低保户壁挂炉用户冬季取暖季每月28立方米以内生活用气价格不作调整,28立方米以上(不含28立方米)执行顺调后的居民第一档用气价格,不执行居民阶梯气价。
(二)对幼儿园、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用户,执行第一档1.81元/立方米气价,不实行阶梯用气价格。
三、相关说明
此次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按联动机制进行,根据自治区政府2015年第56次常务会议精神,同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全区居民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方案中提出的“建立居民用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即当上游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销售价格可作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四、相关要求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和天然气销售企业要做好价格调整的解释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确保理顺居民用气价格政策顺利实施。
五、执行时间
调整后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自2018年6月14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