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过价格听证、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批准,我市居民阶梯燃气价格制度正式实施。
据了解,阶梯气价按居民家庭年度用气量作为计量周期,实施范围包括我市城区(包括石桥子高新区,不包括南芬区)凡居民用气抄表到户的家庭。家庭人口以每 户4人(含4人以下)为基础,用户每增加1人,各阶梯用气量每年增加60立方米,由供气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暂住证等进行认定。收费标准按居民 家庭全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气价分档递增。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在300立方米(含)以下,价格为3.2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在 301--480立方米(含)之间,价格为3.80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超过48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价格为4.50元/立方米。针对享受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第一阶梯每户年用气量在300立方米以下的,按3.10元/立方米计费,第二阶梯每户年用气量301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按3.20元/立方米计费。
原使用焦炉煤气的用户自管道天然气置换之日起,燃气价格按3.20元/立方米计费;原使用天然气的用户自2015年5月1日起,燃气价格按3.20元/立方米计费。
另外,针对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最高限价4.50元/立方米;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3.50元/立方米;以上价格适用于经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属于燃气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非居民用户。
原使用焦炉煤气的非居民用户自管道天然气置换之日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按最高限价4.50元/立方米计费;原使用天然气的非居民用户自2015年5月 1日起,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按最高限价4.50元/立方米计费;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自管道天然气置换之日起,管道天然气销售按3.50元/立 方米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