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发改委发布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公布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温州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温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浙价资〔2014〕9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企业用气价格的通知》(浙价资〔2016〕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政府定价工作有关规定制定了温州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一)以年用气量为计算周期,将居民家庭年用气量划分为三档,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计加价。第一阶梯用气量为360立方米(含)以下,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00元(含税,下同);第二阶梯用气量在360-540立方米(含)之间,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60元;第三阶梯用气量为540立方米以上,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4.50元。
(二)对学校、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场所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即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30元。
(三)企业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用气可执行居民用气价格。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内可以单独计量的职工集体宿舍、食堂生活用气,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即销售价格为每立方米3.30元。
二、建立温州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下游天然气价格作相应同时同向调整:在实施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时,提前5个工作日在市发改委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联动价格及执行时间。
三、市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用集团及属地政府落实好气价补贴优惠政策。
四、请认真做好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按规定切实做好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市区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五、本通知自管道天然气用气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