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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燃气收费标准三明燃气阶梯气价标准

一、为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管理,建立反映市场变化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促进管道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商〔2017〕242号)、《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价商〔2011〕350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优化天然气价格机制等有关问题通知》(闽价商〔2017〕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三明市区采用槽车运输的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

三、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成本和配气价格组成。

购气成本由上游供气方的实际销售价格和运输费用组成;配气价格由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费、准许收益等组成。

四、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成本实行联动。当购气成本一定时间内平均上涨或下降超过一定幅度时,可按购气成本变化情况相应提高或降低天然气销售价格。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居民用户,当购气成本6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或连续12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6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或12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当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未达到10%,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非居民用户,当购气成本1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按照燃气经营企业自行消化不低于20%,非居民用户承担不超过80%的原则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1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应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价格。当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未达到10%,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五、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应纳税费等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六、根据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和上游价格变化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规定进行测算,适时相应提高或者降低天然气用户销售价格。

七、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燃气经营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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