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房产税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云南房产税第二条凡在我省规定开征房产税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均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缴纳房产税。
云南房产税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指“城市”,系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系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系指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制镇。
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的县城,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均不包括所辖农村和行政村。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镇标准,但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具体划分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报省税务局备案。
云南房产税第四条除《条例》第五条免税的规定外,下列房产亦不征房产税:
一、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二、作为营业用的地下人防设施。
云南房产税第五条房产税的减免税权限为:
一、属于地、州、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和免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属于县(市)范围内全面性的减税或免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的,由县(市)税务局审批。
云南房产税第六条房产税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从租计征的,按实际租金收入计征;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当地县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云南房产税第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或分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云南房产税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云南房产税第九条本细则的解释由云南省税务局办理。
云南房产税第十条本细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