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东省工资扣税标准规定
,广东省工资扣税(个税)起征点统一是3500元(即超过3500远的部分才扣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收入。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二、广东省工资扣税计算方法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三、广东工资扣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可以快速计算工资扣税多少)
广东省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具体表格如下:
广东省工资扣税快速计算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广东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于2015年5月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四类:
其中一类地区是广州,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95元/月;
二类地区是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四个珠三角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月;
三类地区是汕头、惠州、江门、肇庆四个城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350元/月;
其余地区为四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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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工资扣税标准
扣税标准
1、工资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交税计算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4、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例: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税率表
佛山扣税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500元 | 3% | 0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 10% | 10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 20% | 55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 25% | 100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 30% | 275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 35% | 5505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80000元 | 45% | 13505 |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相关阅读:关于工资的法律法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08-04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向彭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计算基数应包括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