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1、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从次月起其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一个月以上的,中断缴费期间其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又重新缴费的,须将中断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补齐,其工伤职工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按照规定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由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违反工伤就医或者辅助器具管理规定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不提供生存证明等有关材料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含保外就医)的;(五)其他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职工受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在外地医疗机构抢救治疗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受伤害之日起15日内向统筹地经办机构报告,未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6、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根据《条例》规定,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未申请按国家规定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达到自治区规定的退休年龄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停领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7、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清算或者被注销营业执照的,应按照统筹地上年度工伤人员人均工伤费用,为本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一次性缴纳10年的工伤保险费用,由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对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因工伤残退休条件和自治区规定的养老保险申领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停领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符合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合并计算,标准以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算基数,五级为48个月、六级为40个月、七级为30个月、八级为25个月、九级为20个月、十级为15个月。
9、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工伤待遇。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浙江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数据仅适用于4月底之前)
工伤保险待遇 | 项目 | 参照标准 | 基数 | 支付渠道 | |||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 医 疗 待 遇 | 医疗费用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交通、食宿费用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超过12个月,再延长不超过12个月) | 不变 | 用人单位 | |||
辅助器具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 护理待遇 | 按实际需求 | 用人单位 | ||||
伤 残 待 遇
|
一至四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每月伤残津贴 | 一级 | 90% |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四级 | 75% | ||||||
五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18个月 | 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六级 | 16个月 | ||||||
每月伤残津贴 | 五级 | 70% | 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 |||
六级 | 60%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3年浙江省职工平均工资为44513元)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六级 | 25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用人单位 | ||||
六级 | 25个月 | ||||||
七 至 十 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13个月 | 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10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 | 10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用人单位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生活护理费 | 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
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工 亡 待 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资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2013年度:26955元)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 | 本人工资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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