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是一名烟台城镇职工,想去青岛的一家医院就医,请问能给报销吗,就医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根据政策规定,居住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参保人员因患危重疑难疾病,确需转诊到烟台市行政区域外治疗的,应本着逐级转诊的原则。由《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出医院目录》 内的定点医院组织专家提出转诊意见,科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经分管院长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确认后,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转诊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将《转诊审批表》、原始票据、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送至转诊医院审核结算。
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转诊的参保人员,在《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目录》 内的医院住院,发生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在《目录》以外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20%,剩余部分,由转出医院按烟台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金支付标准,与参保人员结算。咨询: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是多少?
答复:在职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自然年度)内,因病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不含不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的费用),扣除首先自付金额,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院级别实行分段累进制报销: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按90%支付。退休人员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600元。根据该患者的病情,可以按照上述政策要求,通过烟台市心理康复医院和烟台市精神病医院办理转院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