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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23-11-07 18:20:40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1月26日批改)

(1998年9月1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集会会议通过 按照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集会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料污染情形防治条例〉等七项礼貌中有关行政逼迫条款的抉择》第一次批改 按照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集会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促进科学技能前进条例>等十项处所性礼貌的抉择》第二次批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大哥退休后的根基糊口,维护社会安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令、礼貌,团结我省现实,拟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我省行政地区内下列单元和职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

(一)全部企业、城镇个别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相关的劳动者;

(二)国度构造、奇迹单元、社会集体和与之成立劳动条约相关的劳动者。

国度构造、财务拨款的奇迹单元、社会集体事恋职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步伐由省人民当局另行拟定。

第三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法定根基养老保险、处所增补保险和单元增补保险等多条理的保险。当局勉励有前提的处所、单元为被保险人成立增补保险。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主管社会养老保险事变,实施体系打点。

第五条 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团结方法,养老保险用度由国度、单元和个人三方公道承担。养老保险报酬同被保险人的缴费人为和缴费年限挂钩,并成立公道调理机制,使之与百姓经济成长和人民糊口程度相顺应。

第六条 人民当局必需担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和报酬的给付。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报酬按国度划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

第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独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历:

(一)单元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钱;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处所财务拨款;

(六)社会捐赠;

(七)其他收入。

第九条 单元和被保险人必需按划定的尺度逐月缴纳养老保险费。被保险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所有计入个人帐户;单元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计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条 被保险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均匀人为的必然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省人民当局按照职工人为收入程度和个人帐户蕴蓄的环境抉择。单元凭证国度与省划定的本单元职工人为总额的必然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详细比例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会同财务部分测定,经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分考核后报同级人民当局核准执行。

被保险人上年度月均匀人为高于可能低于省当局划定尺度的,凭证省当局划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单元缴纳养老保险费按财税礼貌划定列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征收个人所得税前扣缴。

第十二条 单元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开户银行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开具的托收单向单元扣缴,任何单元不得拒付。被保险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单元在人为中代扣缴。

第十三条 欠缴养老保险费、又没有手段补缴的单元,可用牢靠资产或实物变现抵缴。

第十四条 单元休业、终止或因其他缘故起因中止策划清产核资时,清理人、单元必需别离关照单元地址地的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养老保险费应按人为平等次序清偿。

分立、归并(吞并)单元要包袱原单元的养老保险责任。

第三章 养老保险报酬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经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资格检察,到达法定退休年数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被保险人到达法定退休年数时累计缴费不敷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根基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乡住民社会养老保险,凭证划定享受响应的养老保险报酬。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被保险人(含出境定居职员),必需每年提供保留证明。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元和被保险人都按划定尺度缴费的年限。缴费年限按现实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较。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今日),被保险人己介入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较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团全部制单元的原干部和牢靠职工,在内地实验《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划定》前,凭证国度原划定计较的持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 切合本条例第十五条划定的被保险人,根基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详细计发步伐凭证省当局划定执行。

基本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付出,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付出。根基养老金每年凭证国度和省的划定调解。

第十八条1998年7月1日前(不含今日)已经离退休的被保险人,保持原养老金程度,同一按基本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调解。

第十九条 职工根基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到达法定的领取根基养老金前提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存,到达法定领取前提时,凭证国度划定享受响应的养老保险报酬。个中,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可能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相关。

被保险人衰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担任人,无法定担任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退休后衰亡的丧葬费、扶养直系支属接济费、糊口坚苦补贴费由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按国度和省有关划定发给。

第四章 养老保险打点

第二十一条 养老保险基金打点按国度划定执行。

养老保险基金凭证国度划定的城乡住民储备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钱所有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 单元在取得业务执照或获准创立后的三十日内,必需向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治理养老保险申报手续;单元改观、终止某职员增减、变换时,必需在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治理改观、终结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必需为单元和被保险人成立社会养老保险档案。被保险人跨统筹范畴调动事变单元时,必需治理养老保险相关和基金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必需实施全额征收、全额拨付,任何单元不得调用、截留。

根基养老金实施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实施全省同一核算。

在养老保险基金实施全省同一核算前,各市(地级及地级以上的市,下同)、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按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总额的必然比例上缴调度金,用于对养老金发放坚苦地域和企业举办调度。

第五章 监视搜查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监视组织,由人民当局代表、单元代表、被保险人代表三方等额构成,依法对养老保险行政法律与基金打点、行使举办社会监视。社会保险监视委员会的勾当方法由章程划定,其章程须报同级人民当局核准。

第二十七条 国度审计构造依法对养老保险基金出入和单元缴纳养老保险费环境举办审计监视。各级社会保险部分该当成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预、决算和管帐、统计及内部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实施果真服务制度,向单元和被保险人发布根基养老金发放环境,提供个人帐户有关信息和社会养老保险的咨询、查询处事。

第二十九条 单元必需向被保险人如实发布养老保险缴费环境。被保险人和工会组织有权监视单元按划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监视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按划定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部分有权对单元和被保险人介入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及根基养老金发放等有关环境举办稽察。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事恋职员违背本条例划定,有下列举动之一的,由同级人民当局或上级构造责令其纠正,情节严峻的,对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给以行政处分;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构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养老保险基金的打点划定,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利钱所有存入养老保险基金帐户或未按划定向被保险人计发根基养老金的;

(二)私自变动被保险人养老保险档案,操作权柄损人利己的;

(三)调用、贪污养老保险基金的;

(四)违背基金打点划定,造成基金丧失的;

(五)私自增进或减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的。

拖欠被保险人根基养老金的,应将拖欠时代的利钱连同本金一路补发。

第三十二条 人民当局及其部分、单元调用、截留养老保险基金的,应责令其纠正,并由其上级构造对主管职员和直接责任职员别离追究行政责任,对单元法定代表人,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构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元未定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期限缴纳可能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过时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分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扶养直系支属在享受养老保险报酬前提改观可能失去领取前提时,该当即向社会保险包办机构陈诉。被保险人或其支属以犯科本领获取养老保险报酬的,应追回其所有犯科所得,并可处以犯科所得三倍罚款;组成犯法的,由司法构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争议处理赏罚

第三十五条 个人与地址用人单元产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整、仲裁,提告状讼。用人单元侵吞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分可能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赏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元可能个人以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举动侵吞本身正当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能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元可能个人对社会保险包办机构不依法治理社会保险挂号、审定社会保险费、付出社会保险报酬、治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可能侵吞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举动,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可能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社会养老保险由单元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同一打点。中央、省属和部队驻穗单元由省社会保险包办机构直接打点;驻其他市、县的,可委托地址市的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打点。

第三十八条 省、市、县增补养老保险步伐由省、市、县人民当局制订。单元增补养老保险步伐由单元按照有关划定制订。本条例除特指增补保险的条款外均为法定根基养老保险条款。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当局按照本条例拟定实验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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