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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全文

发布时间:2023-11-05 19:40:5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务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的关照

人社部发〔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新疆出产建树兵团:

经国务院赞成,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印发给你们,请当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力和社会保险礼貌定,进一步完美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事变,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公道活动,保障宽大城乡参保职员的权益,对付健全和完美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系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域要高度重视,增强组织率领,明晰职责分工,亲近协同共同,研究拟定详细实验步伐,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表明和培训,尽力做好包办处事,抓好信息体系建树,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事变安稳实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务部

2月24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暂行步伐

第一条 为了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题目,维护参保职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多少划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划定,拟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合用于介入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根基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必要治理跟尾手续的职员。已经凭证国度划定领取养老保险报酬的职员,不再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

第三条 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职员,到达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数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迟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凭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敷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待到达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划定的领取前提时,凭证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步伐计发响应报酬。

第四条 参保职员需治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划定确定报酬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相关归集至报酬领取地,再治理制度跟尾手续。

参保职员申请治理制度跟尾手续时,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地提出申请治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领取地提出申请治理。

第五条 参保职员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归并计较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 参保职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有储存额并入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归并计较为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 参保职员若在统一年度内同时介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的,其一再缴费时段(按月计较,下同)只计较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一再缴费时段响应个人缴费和集团补贴退还本人。

第八条 参保职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对付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住民养老保险报酬的,终止并扫除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除当局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住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认真从城乡住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根基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 参保职员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时,按下列措施治理:

(一)由参保职员本人向报酬领取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跟尾的书面申请。

(二)报酬领取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受理并考核参保职员书面申请,对切合本步伐划定前提的,在15个事变日内,向参保职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发出接洽函,并提供相干信息;对不切合本步伐划定前提的,向申请人作出声名。

(三)参保职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在接到接洽函的15个事变日内,完成制度跟尾的参保缴费信息转达和基金划转手续。

(四)报酬领取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住民养老保险相关地址地社会保险包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事变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环境实时关照申请人。

第十条 健全完美世界县级以上社会保险包办机构接洽方法信息库,并向社会发布,利便参保职员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手续。成立世界同一的根基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处事体系,进一步完美世界社会保险相关转移体系,加速遍及世界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职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治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跟尾提供便捷有用的技能处事。

第十一条 本步伐从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步伐不符的,以本步伐划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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