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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23-11-07 04:48:01

海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出新政策了。

7月31日讯:昨日,记者从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统筹城乡发展,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文件精神,7月23日,经海口市政府同意,《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印发实施。

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个人缴费挂钩,多缴多补,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给予的政府补贴有7项:1.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2.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基础补贴。3.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对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基础补贴外,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再分别给予30、40、50、60、70、80、90、100、110、120、130、140元的补贴。4.对城乡独生子女领证户、农村双女户(含农村少数民族三女户)夫妇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含结扎和上环)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给予补贴外,另给予每人每年100元的财政补贴。5.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职农村“两委”干部和未兼任居委会成员的社区党组织成员,由政府统一按每人每年最高缴费档次3000元一次性缴费。6.评定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参保人员,政府按每人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7.享受低保人员、五保户、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缴纳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6、7款人员可以在政府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按规定继续缴费。同时,《方案》明确,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现统一

据悉,海口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把原来按户籍划分的新农保和城镇居保2个制度进行合并,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了原来险种过多和存在城乡差别等的问题,广大农民和城镇非从业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待遇标准和公共服务等等方面全部实现了统一。

《方案》明确,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户籍(包括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领取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社会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口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方案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城镇及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

政府对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5元。基础养老金标准随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其累计缴费年限在满15年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每月增加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随我市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以及个人缴费年限长短等情况适时调整。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与现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存储额不足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账户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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