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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同步调整

最低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的最低收入保障。在目前金融危机的社会背景下,是否应该继续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这一问题在社会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在这种背景下,前不久,由深圳市社会科学联合会主办,深圳特区报社协办,深圳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承办的学术沙龙在深圳大学举行,来自劳、资、政、学界的各方人士参加了座谈会。与会者围绕着“金融危机下的最低工资制度”这一主题,就最低工资制度的作用、最低工资制度该不该取消、最低工资标准该不该调整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

最低工资制度有利也有弊。最低工资制度自1993年开始实行以来,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约束企业不当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确实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对此,与会者均给予高度认可。但也有一些学者指出,最低工资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比如,现在大部分企业基本上是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本工资来发放,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很多企业减少了加班或者没有了加班,员工没了加班费,拿到手的工资就更低了。最低工资标准似乎就是政府直接给劳动者定了一个价,限制了工资的增长。对这些问题和误解,与会者指出,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起薪点而不是最高点,企业社会责任感比较强或者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可以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给付,这一点政府和法律是不限制的,所限制的是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金融危机下最低工资制度不能废。面对金融危机下严峻的就业形势,我们该不该取消最低工资制度?有学者提出,最低工资制度与就业之间是否有必然的联系这一问题首先值得考究。但对其存废问题,与会的专家学者及各界代表均表示不能取消,尤其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更应该坚持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中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过剩的国家,强资本弱劳动是一个不争的现实。如果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企业就可以随便降低工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更不能得到保护,甚者有可能无法生存。不论国家发生什么经济问题都必须坚持这个制度,坚持这个制度也就是坚持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最底线。

最低工资标准应该进行调整。深圳市2008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特区内每月1000元、特区外每月900元,对于这一标准是否已达到维持深圳市劳动者的最低生活的保障作用呢?对此,与会者认为,2008年出现金融危机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出了暂缓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决定。但是暂缓调整并不是放任不调,今后还可以视情况再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标准定高了企业投资可能下降、用工需求也可能减弱;如果定低了,在没有加班费和其他待遇、社保制度不完善情况下,劳动者的总体工资水平可能下降,最后可能导致劳动力供求市场发生变化。所以说要适时调整,要与经济发展同步,使劳动者能够接受,企业也能发展。在金融危机下,保障劳动者的收入可以收到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对经济的复苏有积极的作用。在适当的时候应该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关系的重要基础。我们应该意识到,工资不仅仅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同时也是其生活的主要来源。在劳动力供过于求、资本强势的情况下,必须至少保证劳动者获得能够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这也正是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所在,在金融危机下更应该一如既往地坚持这一制度,才能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与会的专家学者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生活乃至生存的底线,是企业良知的底线,是社会安全的底线,更是国家和政府的底线,必须坚持这一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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