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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发布时间:2023-11-11 21:47:24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步伐加快。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2139元。这是记者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召开的通报会上获悉的。

缴费基数下限上调

为加快推进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我省各地市“从1月1日起,以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的60%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依此计算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为2139元。同时,个人月工资收入低于2139元的,也以2139元为缴费基数。省要求,各地区须于6月30日前完成过渡,不得以任何理由暂缓执行。

按照省规定调整最低缴费基数下限后,从7月1日起,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将由目前的1715元调整为2139元。明年7月1日前将单位缴费比例调整至13-15%(低于13%的调至13%,高于15%的调至15%)。

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顾达华解释,我省统一缴费工资下限和缴费比例,有利于缩小各地市特别是我市与珠三角周边市的社会保险缴费差异,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缴费比例下限的统一和逐年提高,有利于保障参保人退休后的养老金和待遇水平稳步提高;这次调整也是实现养老金收支平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需要。全省加快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也是在为全国统筹做好准备。

按照省规定调整最低缴费基数下限后,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提高了424元,企业为每一名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缴费将增加63.6元/月,职工个人每月缴费将增加33.92元/月,客观上将增加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

顾达华透露,为促进我市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继续实施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的举措,我市正酝酿出台惠企政策。市政府正积极争取省的支持,适当降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同时,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作调整,仍执行2010年我市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执行,即缴费基数下限为1375元,以最大限度降低省调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对我市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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