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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现状、问题与建议

【 题 名 】 商业性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现状、问题与建议

【 作 者 】 孙通通

【 机 构 】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关 键 词】 商业性养老保险 税收政策 寿险业务 中国

【分 类 号】 F842.67 F812.42

【 文 摘 】

在改革与建设的实践中,我国建立了三大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第一层次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又称企业年金;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上三个层次中,第二、三层次因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收入不同而有所差别,采用完全积累办法,设立个人账户,所存款项及利息归个人所有,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效率原则,因此两者合起来又被称作商业性养老保险,它是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必要补充,是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商业性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社会,单单依靠基本养老保险已经不能满足众多退休职工的养老问题。对于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更是无法使之达到退休前的生活水平,而企业方面也想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制度,既享受税收优惠,增加企业税后利润,又稳定员工,留住人才,促进企业管理发展,因此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受到了社会各个层面的重视。

近几年我国商业性养老保险发展势头良好。有数据显示,1997年至2002年,商业保险的发展较快,其中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收入从600亿元上升到 2274.64亿元,商业人寿保险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8%以上。206月,国内首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获准成立,企业年金市场进入实际市场操作阶段。尽管如此,由于受种种条件限制,商业性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和潜在需求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以其中的企业年金为例,购买群体还限于国有企业,销售上更多的还是依赖行政手段,企业和职工自主投保参保的积极性不高。截止2002年底,我国企业年金覆盖人数为655万人,比2001年增加了17%,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人数的6%,比2001年增加0.7个百分点;参与的企业为16000多家,覆盖的企业户数占我国企业总量的1%左右;企业年金总积累量为 260亿元,占GDP的0.25%。

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有很多,诸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过高、企业负担较重、运行机制不规范、人们的传统保险意识保守等。但本文重点研究分析我国当前税收政策对养老保险发展的桎梏,并寻求解决之策。

二、当前我国商业性养老保险税收政策现状

税收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力财政工具,国家通过对税基、税率等的调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调节社会资金流向。扶持战略部门发展,促进国民可持续增长。要促进我国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税收政策的制定、完善与实施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当前的保险税制是在1983年国家实行利改税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根据现行税法,对保险业主要征收营业税(5%)和企业所得税(33%)两种主体税种,此外,还征收城建税(7%)、教育附加(3%)、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占用税等小税种。总的来说,虽然我国保险税制在增加财政收入、体现政策导向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保险业的特殊性考虑不够。对于我国的商业性养老保险,因为是从20世纪90年代后才开始大力发展的,发展时间短,现行税制中对养老保险的涉税问题还没有制定出明确的政策。现有具体相关税收政策如下:

1.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对保险公司从事养老保险业务的税收政策是较明确的。对保险公司的寿险业务免征所得税,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的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2.国务院《国发[2000]第42号文件》规定,企业可以提取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4%的资金购买企业年金,并享受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规定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来发展企业年金。同时,国务院还确定了在辽宁省和北京市中关村地区为实施该项制度的试点单位,并且允许各省级单位选取一个城市进行试点。此外我国已有上海、福建、安徽、湖北、山西、云南、广东、山东、浙江、新疆等省市发布了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20,国务院又增加了吉林、黑龙江两省作为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也享受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总体来说,各地的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差异不大,企业缴费税前列支比例一般为企业工资总额的4%~5% 。

3.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没有免税的规定。在企业年金发放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费、退休金、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列入免税范围,由此可理解职工所得企业年金亦应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商业性养老保险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养老保险,尤其是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税收政策零乱而不成体系,其大都是过去在我国保险行业实践过程中建立起来的,随着实践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现有的税收政策表现出很多问题和不足,我们通过总结发现当前商业养老保险税收政策在发挥对其调节和促进作用上存在“三大症结”。

(一 )税收优惠激励不够

1.优惠比例不够。《国发[2000]42号文件》规定的按工资总额的4%从成本列支,没有考虑到不同企业、不同员工工资水平的差距,实践中4%的比例比较单一,并且4%的比例优惠程度相对来说也比较低。

2.优惠地区有限。企业年金优惠政策在中国的试点地区有限,只有辽宁省和北京市的中关村地区,加上个别省份的个别地区。而对非试点地区的企业缴费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待遇。

3.优惠结构不够。目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缴费只能来自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奖励福利基金,其他则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这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对养老基金运作带来的受益征税,进一步抑制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

(二)现有相关规定模糊不清

1. 国发[2000]42号文件,“工资总额”概念模糊。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单位分不清是按计税工资总额还是按企业实际工资总额扣除。

2.鼓励政策模糊,量化政策不足。国家在各项文件中对保险公司开办养老保险也是多次表示鼓励与支持,但是说到具体的实在的支持政策,却少之又少,因而即使目前保险公司勉强开展养老保险,也会因为本金损耗过多而无法担负起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重任,最终使投保人感到失望。

(三)现有法律规定缺失

1.税法对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规定的缺失。税法作为我国税收指导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相关规定和优惠严重缺失。

(1)对企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制度框架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没做出明确规定;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如何计税,是否可以免税也没有具体规定。

(2)只有关于社会保险的一些税收优惠规定,但并没有商业养老保险方面的税收优惠。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只允许纳税人扣除一次养老保险缴费,不允许多次扣除。

2.对个人购买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没有考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是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社会,显示出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我国至今没有考虑对个人的税收优惠,这样可能导致企业年金缺乏吸引员工的激励作用。没有员工的主动参与,企业年金制度就缺乏群众基础,实际结果可能与政府的设计初衷相违背。

四、政策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联系中国国情,在政策面上,我们建议如下:

(一)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展

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推动力,很大程度上源于企业和居民个人的避税需求。在国外,人们形象地称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所享受的税收优惠为“避税所”,因此,在考虑财政收支的情况后,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必然将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拿企业年金来说,在企业年金的缴费阶段,国外发达国家一般规定15%左右的保险缴费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德国为10%,美国为15%,加拿大为18%,而我国仅为4%。结合近几年我国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加快的实际,我国有必要提高此优惠比例。但是基于我国财政紧张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有很大改观的现实,如果在此方面优惠,我国可以逐步提高到6%~10%的缴费比例免税。同时给地方更大自由性,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来确定具体的年金免税率。

另外,要在吸取试点地区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考虑继续扩大税收优惠地区的范围。对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放宽投资渠道的同时,应视其经营状况,对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以此提高金融机构经营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二)严格税收监管措施,防止举办养老保险过程中的偷税漏税税收优惠在发挥激励作用的同时,还可能被人们滥用,所以应该在给予养老保险税收优惠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反避税措施,避免造成税收漏洞。

1.可以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的参加者每年向该计划的缴费额制定限制性规定。在美国,如果每年向个人账户的缴费额超过了2000美元的上限,对超过部分将加收6%的罚款。

2.在未到期前,企业年金参加者如果从个人账户中提款必须要缴纳所得税。

3.对养老保险投保资金的管理、投资和发放情况进行严格的登记审查制度,防止先投后退的舞弊行为,同时也可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加以保证

任何好的措施,如果没有法律上制度上的保证,最后都将是一纸空文。尤其是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国必须要将措施形成法律。无论是“优惠政策”还是“监管政策”,力争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这样,才能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长远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明天才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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