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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总额超4%部分不由企业负担

消息人士透露,财政部将就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缴费的列支、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等发出通知,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这位人士称,这个通知将在近日印发并于印发之日起执行。各企业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涉及的相关问题,应按该通知办理。

这份通知还规定,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

消息人士还指出,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

另外,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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