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公积金提取条件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在很多单位都会公司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每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都会有一个公积金个人账户,个人缴纳的公积金都会存在个人公积金账户中,在公积金缴纳地买房贷款可以使用公积金贷款,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是50万元,夫妻双方都使用公积金贷款可以达到70万元,贷款额度最高是个人账户余额的40倍,还可以享受央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3.25%。如果不需要买房,公积金是可以提取出来的,但是必须要满足公积金提取条件,下面我们来说说南宁地区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将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出来。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
3.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4.租赁住房
非房屋类:
1.离、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6.缴存人死亡的
7.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
提取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一下材料:
房屋类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原件); 3.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政府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三)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 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4.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
(四)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4.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5.如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单独所有”,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及双方在服务网点就此面签知晓协议。
(五)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属危旧房改造回迁或被拆迁后安置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
3.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4.当地政府房改部门开具的购房资格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5.补缴房款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属非危旧改造户或非拆迁户的,提供:1.基本资料;2.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3.当地政府房改部门或房产部门开具的准购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4.预付款收据或发票。
(六)购买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3.(1)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
(2)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①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
②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七)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 土地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5.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原件、复印件)。
(八)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注:一个家庭如有一套以上住房同时还贷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1.基本资料; 2.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3.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的,还须提供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由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出具,提供原件、复印件)。
(九)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提供:
1.基本资料; 2.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3.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十)租赁商品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3.所租赁住房的产权证复印件; 4.个人无房声明(面签);
(十一)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5.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大修认定: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
非房屋类
(一)离、退休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
3.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相关中文译件)。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3.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四)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
1.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3)属非城镇户籍或非广西籍的,提供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属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
2.属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非广西籍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以外的,提供:
(1)基本资料; (2)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或封存满两年后。
(五)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正反面复印件);
3.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
(六)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提供:
1.基本资料; 2.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
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及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证明;
3.(1)办理转移的,提供新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2)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新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缴交养老或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缴存人死亡的,提供: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缴存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2.缴存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八)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
1、适用对象: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缴存人配偶、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2.重大疾病范围: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确定。
3.造成家庭困难标准: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当年医药费个人负担部分超过缴存人家庭当年收入的50%的。
提供资料:
1.基本资料; 2.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3.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5.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提供:
1.基本资料; 2.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原件、复印件);
3.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提取流程
提取额度
全部提取
1.离、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
5.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6.缴存人死亡的
部分提取
购买商品房的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购房所支付的价款
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租赁公共住房的:提取额为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的租金总额,1)未婚职工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48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340元;(2)已婚家庭在市区内租住的每月840元;在县域租住的每月590元。
大修自住住房的: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医药费自付部分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同一低保户内所有缴存人提取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低保总额
提取时间
公积金提取间隔:公积金每隔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提取一次
提取到账时间:自申请受理日起3个工作日内
平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缴存职工注意了,4月起,南宁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政策有新调整。日前,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2018年6月30日起停止办理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结合南宁市实际,2019年4月1日起,租住商品住房的无房职工,每人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最高限额调整为720元。该通知有效期为5年。
2015年起,为了鼓励住房消费,广西出台政策允许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这种情况从去年6月30日起已有所改变。通知指出,去年6月30日起停止办理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
去年3月,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对湖南、广西、江西等省(自治区)部分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严禁随意扩大住房公积金用途,取消装修提取和装修贷款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政策”的要求。要求各地规范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广西应取消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精神,要防止提取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
去年6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区公安厅印发了《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当年6月底前取消装修提取政策。不过,广西优先支持租房提取,重点支持缴存地或户籍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目前,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实现了网上租房提取公积金业务。
此外,通知还对最高限额方面进行了调整。通知指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及时对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进行调整,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调整后,较之前每人每月的最高提取限额480元提高了240元,即720元,更好地满足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求。
(备注:南宁市城区商品住房租金均价是依据《关于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推算确定为12元/??月;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依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三条“ 新建成套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六十平方米以内” 的规定确定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