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上面需要对老人,小孩,孕妇让座,对带弱势群体需要提供一定的帮助。国家对待残疾人士特别是给予了相应的福利。对残疾人的不同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补贴,我们也需要对这类人群给予一定的关爱,因为他们是十分需要他人的呵护。接下来小编为大家整理最新福建残疾人补贴政策及创业扶持政策,仅供参考。
一、福建残疾人补贴政策
从福建省残联获悉,从2023年1月起,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将再提高。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99元提高到107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方面,对生活困难的,一级护理补贴从每人每月119元提高到128元,二级护理补贴从每人每月99元提高到107元。与2016年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时相比,分别提高了114%、28%和114%。
二、福建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等16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
闽残联教就〔2019〕43号
各设区市残联、发改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城管局、农业局(扶贫办)、税务局、市场监督局、体育局、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总工会、团委、妇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教育局、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农村发展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总工会、团委、妇联、邮政分公司: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主渠道之一。为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中国残联、国家发改委等15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范围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二)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二、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三)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时,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在相关服务场所专门设立残疾人优先办理窗口,给予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局、省民政厅)
(四)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总数的10%给残疾人,依据行业相关政策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并及时为残疾人做好申请、对接和费用减免等相关服务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局、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体育局、省邮政管理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和收费减免
(五)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毕业年度内持有《就业创业证》的残疾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省财政厅)
(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残疾人创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省财政厅)
(七)残疾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省财政厅)
(八)对残疾人自主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和补缴。(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局、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九)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四、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
(十)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贴息部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金〔2017〕2号)等规定进行贴息。除残疾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3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外,其余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15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1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予以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政府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税务局)
(十一)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由创业地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符合条件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每年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但同一年度内同一人不能重复享受人社部门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离校未就业高校残疾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可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十三)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残联)
(十四)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对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残疾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不超过1200元/人的创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十五)用人单位雇佣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并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申请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按其为残疾职工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单位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五、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
(十六)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给予贴息贷款扶持;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和“福建省五一劳动奖章”、“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福建省三八红旗手”等荣誉。(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十七)省内高校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本专科学生,参加公考、考级、考证、考研、面试等,由高校设立“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按2000元/人标准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对全省就读中高职及技工学校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学生,给予每人每学年300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扶贫资金统筹解决。(责任单位:省扶贫办、省财政厅)
支持高校残疾毕业生回乡创业项目新增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连片10亩以上、流转年限3年以上的,自创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创业地县级财政每年给予每亩500元的资金补助,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满3年继续流转的,每年给予每亩100元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用人单位新安置1名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每人每年50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补贴年限为3年。(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十八)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依法无需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网络商户残疾人同等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或享受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残疾人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局、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十九)支持盲人开办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或者医疗按摩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保健按摩机构根据机构安置的就业满1年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盲人按摩师人数(包括开办机构的盲人本人),按每1名3000元但每年补贴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扶持年限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同时根据安置就业满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人数(包括开办机构的盲人本人),按每1名补贴5000元标准给予资金扶持,扶持年限为3年。符合条件的盲人保健医疗按摩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范围。(责任单位:省残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六、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二十)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出发,要按《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税〔2015〕41号)等文件规定,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等方面的支出。设立的各类就业创业基金要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残联、省人社厅)
(二十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面向高校残疾毕业生的创业孵化基地吸纳入驻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入驻创业主体中,从事互联网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占80%以上,可申请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补助。2020年前,每个设区市至少建有一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二十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咨询文件中作出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鼓励支持企业与自主就业创业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制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
(二十三)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政策。发挥中心城市、新兴产业带动效应,招收更多残疾人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逐步使外来残疾人劳动者与当地户籍残疾人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二十四)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整合各类适合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资讯,积极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责任单位:省残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应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本市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实施方案和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