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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各区工资最低标准

28日山东省政府下发通知,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

从3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00元、1450元、13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6元、14.5元、13元,平均增幅7.41%;以全省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基准线确定为10%、上线为18%、下线为4%。这是我省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连续17年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对于提高低工资职工的收入,引导企业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省政府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各类企业应当根据工资指导线,分析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兼顾企业的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因素,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垄断企业要严格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相关提要: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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