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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落实公务员工资调整改革

历经多年讨论的养老双轨制改革终于在年初破局,1月14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设立10年过渡期,以使临近退休的人员待遇不降低。

山东这次改革涉及的人员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改革后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其中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山东省提出,改革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为合理衔接、平稳过渡,山东省提出,将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照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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