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总工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法律工作部部长郭军在发布会上表示,一些企业安排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很少有正常的休息日。一些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未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富士康等企业长期违法安排劳动者长时间加班,致使部分劳动者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导致过劳死或自杀现象时有发生。
《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1.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郭军称,当前在劳动关系方面用人单位的就业歧视问题比较突出,包括性别歧视、患病歧视、残疾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学历歧视、体貌歧视等,这一问题并没有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这次发布会公布了10起典型违法案件和劳动事件,其中发生在的浙江新东方烹饪学校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就是一起典型事件。河南籍应届女大学生郭某在应聘该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烹饪学校“限招男性”的招聘条件被拒。郭某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烹饪学校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应向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郭军说,当前劳动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深层次矛盾逐步显现,劳动争议数量高位运行,职工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一些地方片面追求GDP,企业急功近利,劳资力量不平衡以及劳动监察缺失是重要原因。
郭军还表示,农民工欠薪问题不是简单的违法问题,而是基本的道德和道义问题。企业应负首要责任,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责任也很大。“干活给钱天经地义,没有什么法律争议。”他说。
郭军认为,农民工自身法律知识相对欠缺,签订劳动合同意识不强,有些农民工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但这不是导致欠薪的关键原因。有工资条,或者有饭票、出入证等,也能够证明有劳动关系;对于工资标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标准,根据劳动法规定,不签合同企业违法,应该给两倍工资,工资标准约定不明的,按照相同企业相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执行。
相关法律知识:
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加班费的支付标准: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