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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汇总一览

2015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最新消息

从广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13〕12 号文件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3年2月起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5元;各县、自治县最低月工资标准和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30元/月和7.5元/小时。

南宁柳州等地上涨200元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罗小工介绍,广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为4类。第一类是1200元/月(月薪制,下同),比去年提高了200 元,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和北海5市。第二类是1045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75元,适用于区内其他9个市。第三类是936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56元,适用于各县级市。第四类是830元/月,比去年提高了140元,适用于各县和自治县。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从原来的 8.5元、7.5元、6.5元、6元相应提高到10.5元、9.5元、8.5元、7.5元。调整后的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平均提高20%左右,目前排名位列全国中等位置。

此次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是自1995年广西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第10次调整,也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近日发布的《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及其配套工作方案的重要内容。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范围包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这些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非货币性收入不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广西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工资包括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相关人力资源人士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目前一些用人单位把加班加点工资、内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资内,以及采取提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等手段来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资的内涵,是违反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

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可举报

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个人对提供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有权向当地劳动监察机构咨询或投诉,也可以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低工资如何定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据我国《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编者了解到,也存在真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的人群,但是更多时候他们苦于自己没有证据或是害怕被工作单位“穿小鞋”,因此便“吃了哑巴亏”,也不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为此,刘中说,劳动者平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如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工牌、饭卡等,遇到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最好到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同时,劳动监察部门会对举报投诉者的身份进行保密,并依法查处案件,劳动者可放心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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