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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计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计件工资(piece rate wage)是按照工人生产的合格品的数量(或作业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它不是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来计算,因此,它是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算的,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

近日,在某汽修厂打工的陈先生与厂里发生了纠纷。原来,陈先生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完成劳动定额每少10%,其劳动工资即被扣减20%,直至扣完工资为止。底,陈先生因生病初愈,仅完成定额70%,单位只发给他800元工资。

区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按照我国《最低工资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只要正常出勤并在用人单位指挥下工作,均可认为是正常工作,对于劳动者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只要劳动者正常工作,其工资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规定还明确了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该负责人说,陈先生所在工厂首先要在科学合理劳动定额的基础上,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其次,对于合理确定的基本计件单价,陈先生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而陈先生在工厂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已履行了正常的劳功义务,其工资应不低于目前长寿最低工资标准1250元。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的工资。它不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劳动报酬,而是用一定时间内的劳动成果来计算劳动报酬。

按照工人所完成的产品数量或作业量支付的工资。计件工资是由计时工资转化而来的,是变相的计时工资。例如:在实行计时工资时,工人的日工资额为3元,每日的产量为10件;而在实行计件工资时,计件单价是按照日工资额除以日产量来确定的,即3元÷10=0.3元。

工资形式的差别,并不改变工资的本质。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的本质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

计件工资可分个人计件工资和集体计件工资。个人计件工资适用于个人能单独操作而且能够制定个人劳动定额的工种;集体计件工资适用于工艺过程要求集体完成,不能直接计算个人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的工种。

计件工资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直接计件工资。计件工人按完成合格产品的数量和计件单价来支付工资;

2.间接计件工资。按工人所服务的计件工人的工作成绩或所服务单位的工作成绩来计算支付工资;

3.有限计件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规定其超额工资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

4.无限计件工资。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工人超额工资不加限制;

5.累进计件工资。工人完成定额的部分按同一计件单价计算工资,超过定额的部分,则按累进递增的单价计算工资;

6.计件奖励工资。产品数量或质量达到某一水平就给予一定奖励;

7.包工工资。把一定质量要求的产品、预先规定完成的期限和工资额包给个人或集体,按要求完成即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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